【来源:2013年08月14日来源:检察日报 | 发布日期:2013-08-14 | 作者:纪委 】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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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反腐举报工作应当与时俱进,着力构建六大机制。
第一,反腐举报信息管理机制。在全媒体时代,反腐举报内容呈现出海量化和碎片化等特点。检察机关应率先以信息化的思维进行创新:首先,应调整反腐信息收集主体,改变过去举报中心和反贪部门“各自为政”的现状,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尽可能实现反腐举报信息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其次,创新反腐信息收集途径,不仅注意依靠传统途径收集反腐举报相关信息,也要注意利用各种新媒体收集反腐举报信息;不仅依靠人工进行收集,还应通过先进的搜索软件进行收集。再次,应改变反腐信息利用方式,即在注意保密的前提下,通过“检察信息化”建设和“侦查信息化”建设提供的便利条件,实现举报中心和反贪部门之间关于反腐举报信息资源的共享,进一步扩大反腐案件线索的来源,促使反腐举报信息利用朝着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反腐举报协作配合机制。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反腐举报信息传播渠道的多元化和传播主体的大众化决定了接受反腐举报信息会存在不均衡性和不平等性。针对这一情况,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应理顺反腐举报协作机制,举报中心对于反腐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反贪部门进行初查工作;反贪部门应及时开展初查工作,并将初查结果告知举报中心,必要时候,共同开展好实名举报人的答复工作。另一方面,反腐工作涉及纪委、监察机关等多个部门,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反腐举报外部协作配合机制。比如在反腐举报信息利用方面,可以考虑通过联网、数据拷贝或者开通联系热线等方式,定期与有关机关就各自收集到的反腐举报信息进行交流共享。
第三,反腐举报保护救济机制。在全媒体时代,随着信息交流互动日益快捷、频繁、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已经处在一个“半透明”甚至是“全透明”状态的社会环境中。因此,检察机关应更加重视反腐举报权利救济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既注重事前对举报人的保护,又注重事中和事后对举报人的保护;既注重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等“显性权利”的保护,又注重对举报人及其亲属名誉和隐私权等“隐形权利”的保护;既注重对举报人短期之内的保护,又注重对举报人长期的保护。
此外,对于被诬告陷害的被举报人,应及时向其所在单位和居住社区说明情况、澄清事实、保护名誉,在必要的时候借助大众传媒,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消除对其产生的不良影响。
第四,反腐举报激励奖励机制。由于举报成本和举报收益严重不成比例,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应主要从两方面着手构建反腐举报激励机制: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形成关于反腐举报奖励激励的统一标准,既注重从物质层面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又注重从精神层面给予举报人必要的鼓励;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各自的传播优势,通过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反腐举报奖励激励机制的相关内容,强化社会公众的举报意识,激发社会公众的举报热情。
第五,反腐举报舆论引导机制。在全媒体时代,反腐举报信息传播在很短时间内就会形成一种社会舆论,尤其是我国仍然处在剧烈的转型时期,这种社会舆论往往呈现出感性和理性交织的特点,有时候片面甚者偏激的感性色彩会成为主导。检察机关应适应这一形势,将反腐举报舆论引导机制纳入到反腐举报机制总体框架中,即整合举报中心、反贪部门以及组织宣传部门的力量,积极运用新媒体技术,通过设立“网络新闻发言人”、“网络虚拟检察官”等反腐举报舆论引导平台和载体,与社会公众就反腐举报的相关信息进行交流和沟通,避免因为“失声”而引起以讹传讹现象发生,不断地增强反腐举报舆论引导工作的“正能量”,进一步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
第六,反腐举报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始终是深化检察体制改革的重点,建立健全反腐举报机制也应注重相关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就对内监督制约来讲,检察机关应继续理顺和优化自身内部关于反腐举报监督制约的权力配置。就对外监督制约来讲,应该考虑将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纳入到整体监督制约机制中,以进一步增强反腐举报监督制约机制的效力,比如邀请媒体代表,就一些反腐举报线索进行发布,主动接受大众媒体的质询和监督。
(作者李冬梅 张云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