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一鸣等人违纪处理的通报
校属各单位:
2015年9月,燕山大学纪委收到省教育厅纪检组转来的关于核查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陈一鸣有关问题的函,根据领导批示,校纪委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基本案件事实是: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陈一鸣分别带领王金生、王立成借公务出差之机顺带到布达拉宫、衡山、武夷山、嘉峪关、敦煌莫高窟五个景点公款旅游。
陈一鸣等三人违反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借公务出差之机顺带公款旅游,其行为已构成违纪。调查期间,陈一鸣等人对自己的违纪事实的严重性有着深刻的认识,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提出退回因旅游而多出的住宿费和差旅补助费,态度比较诚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分别研究,决定给予陈一鸣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王金生行政警告处分,对王立成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陈一鸣等三人退回多报销的住宿费和出差补助费,在全校范围进行通报。
希望全校广大教职员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要从上述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对顶风违纪违规者,将按党、政纪要求严肃处理。
中共燕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
年12
月16
日